索引號: | 000014349/2020-761770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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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省政府辦公廳 | 公開日期: | 2020-09-21 |
文號: | 浙政辦發〔2020〕46號 |
索引號: | 000014349/2020-7617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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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發布機構: | 省政府辦公廳 |
公開日期: | 2020-09-21 |
文號: | 浙政辦發〔2020〕46號 |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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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9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進一步規范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充分發揮政府法律顧問作用,根據中央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建立健全省政府法律顧問團。省政府法律顧問團以省司法廳工作人員為主體,吸收外聘法學專家和律師參加。 省司法廳以集體名義發揮省政府法律顧問作用。省司法廳廳長為省政府法律顧問團總法律顧問(首席法律顧問)。 省政府外聘的法律顧問(以下簡稱外聘法律顧問)由省司法廳在省內知名法學專家和律師中推薦,報省政府批準后由省政府聘任。外聘法律顧問根據本工作規則的規定和聘任合同的約定履行職責、發揮作用。 第三條 省司法廳承擔省政府法律顧問團辦公室職責,具體負責省政府法律顧問團的日常聯絡、組織協調和業務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外聘法律顧問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素質高,遵守黨章黨規和國家憲法法律,擁護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一般應當是中國共產黨黨員; (二)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感,未受過刑事處罰或紀律處分; (三)法學專家應具有教授、研究員等高級職稱,在所從事的法學教學、法學研究、法律實踐等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力和經驗;執業律師應具有8年以上執業經歷和較強的專業能力,在本專業領域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且未受過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 (四)熟悉省情、民情、社情,有較強的分析和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 (五)熱心于服務社會公共事務,且有時間和精力履行相關職責。 第五條 聘請法學專家擔任省政府法律顧問,由省司法廳代表省政府與受聘專家個人簽訂聘任合同。 聘請律師擔任省政府法律顧問,由省司法廳代表省政府與受聘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簽訂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應當包括工作范圍、工作方式、聘用期限、權利義務、費用支付、合同解除、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內容。 第六條 外聘法律顧問每屆聘期5年,原則上與省政府屆期保持一致。期滿可以續聘。 第七條 外聘法律顧問履行下列職責: (一)為重大改革、重大決策、重大行政行為、重大資產處置和重大民生事項等提供法律意見; (二)參與地方立法和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查和咨詢論證; (三)參與處理重大案件的行政復議、訴訟、調解、仲裁等法律事務; (四)為處置涉法涉訴案件、信訪案件和重大突發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務; (五)參與省政府有關合作項目的洽談,協助起草、修改、審查重要的法律文書或以省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重大合同; (六)對涉及我省的社會公共事件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 (七)接受省政府委托,承擔法律咨詢服務、調查研究和評估論證; (八)辦理省政府交辦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八條 外聘法律顧問在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應邀參加或列席與所承擔工作相關的會議等活動; (二)依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見; (三)獲得與履行職責相關的信息資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條件; (四)依委托參與對特定事項的調查、取證; (五)獲得約定的工作報酬和待遇; (六)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提前解聘。 第九條 外聘法律顧問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黨和國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不得擅自對外透露所承擔的工作內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間獲得的非公開信息或便利條件,為本人及所在單位或他人謀取利益; (三)不得以省政府法律顧問的身份或名義從事商業活動,招攬、開展相關業務,或者從事其他與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 (四)不得印制帶有“省政府法律顧問”字樣的個人名片,所在單位(律師事務所)不得將“省政府法律顧問”作為對外經營性宣傳的內容; (五)不得接受其他當事人委托,辦理與聘任單位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六)不得從事其他有損于省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動。 第十條 外聘法律顧問與所承辦的法律事務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及時申請回避,并由省政府法律顧問團總法律顧問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 外聘法律顧問承辦法律事務、開展顧問工作,由省司法廳出具《省政府外聘法律顧問工作登記單》,登記工作情況。 省政府交辦或委托的法律事務,需要外聘法律顧問參與辦理的,由省司法廳組織具有相關專業特長的外聘法律顧問辦理。 第十二條 外聘法律顧問在辦理省政府法律事務的過程中,有權獨立發表法律意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外聘法律顧問出具的法律意見應當合法、公正、及時、客觀,并由本人署名。 第十三條 對于事關全局或重大涉法問題,需要向省政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由外聘法律顧問研究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經省司法廳審定后,專題報省政府。 外聘法律顧問在履職過程中形成的相關工作成果,需要公開使用的,應當事先征得省司法廳同意,必要時報省政府同意。 第十四條 有關部門或單位對外聘法律顧問提出的法律意見和建議應當認真研究,及時反饋處理情況。 外聘法律顧問對特定事項進行調查或取證時,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當給予協助、配合。 第十五條 省司法廳負責對外聘法律顧問履職情況、工作業績等進行監督和考核??己宿k法由省司法廳另行制定實施。 第十六條 外聘法律顧問在聘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司法廳報省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違反本工作規則第九條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因違反法律法規、黨內法規或職業道德而受到刑事處罰、紀律處分、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或被剝奪法律職業資格、專業資格、專業職稱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或履行職責過程中存在重大失誤的; (四)考核不合格,或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省政府法律顧問的; (五)其他不適宜繼續擔任外聘法律顧問的情形。 第十七條 外聘法律顧問每屆任期內,如遇缺額較多,可根據工作需要,按程序及時進行增補。 第十八條 外聘法律顧問費用和外聘法律顧問履職必需的工作經費,列入省司法廳年度部門預算,由省財政予以保障,按規定使用。 省司法廳按照聘任合同的約定,根據工作量和工作績效向外聘法律顧問支付合理報酬,并為外聘法律顧問開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報酬支付辦法由省司法廳另行制定實施。 第十九條 省司法廳建立健全外聘法律顧問定期例會和不定期座談制度,經常聽取外聘法律顧問的工作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省司法廳建立健全省政府法律顧問數據庫和法律專業人才共享機制,加強對全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指導、監督和協調。 第二十一條 各市、縣(市、區)政府可參照本工作規則并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 第二十二條 本工作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墩憬∪嗣裾k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的通知》(浙政辦發〔2017〕78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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